(資料圖)
勞務工作者在提供勞務服務過程中受到損害,其中的雇傭關系如何認定?賠償責任如何確定?近日,臺江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判決原告王阿姨自行承擔30%責任,被告家政服務部承擔70%責任。
據悉,王阿姨受某家政服務部指派,前往一小區(qū)提供保潔服務。她在小區(qū)門口因地面濕滑摔傷,后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后出院,診斷為左髕骨粉碎性骨折。王阿姨多次要求家政服務部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未果,遂至法院訴請家政服務部賠償相關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家政服務部的某平臺界面顯示王阿姨不止一次接受家政服務部的指派,每單服務費由某平臺直接與家政服務部對賬,雙方符合雇傭關系的構成要件。王阿姨受傷的時間、地點均與她提供勞務存在關聯性,應視為是為家政服務部提供勞務中受傷。鑒于此,臺江法院酌定王阿姨受傷產生的損失由她自行承擔30%責任,家政服務部承擔70%責任。
法官提示,勞務工作者要強化風險防范意識,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盡量避免意外發(fā)生;同時,可以購買保險以降低風險。雇主應確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注意提醒勞務工作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防患于未然。(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佳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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